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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白新国与被告李定主、彭爱华、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新国,李定主,彭爱华,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212号原告:白新国,男被告:李定主,男被告:彭爱华,男被告: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渔父祠社区迎宾路10号。法定代表人:管常清。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新国与被告李定主、彭爱华、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白新国在收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银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