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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刑更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欧天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天雨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刑更第897号罪犯欧天雨,男,汉族,出生地安徽省蚌埠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汕中法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天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欧天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欧天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欧天雨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0次;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9月获得表扬;2017年3月获得表扬;2017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欧天雨财产刑履行一千元,有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欧天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其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结合其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天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丽 梅审判员 袁 国 生审判员 欧阳海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译 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