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薄雯与临沭县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薄雯,临沭县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145号申请执行人薄雯被执行人临沭县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9民初39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临沭县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依法受理了临沭县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鲁1329民初3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青松代理审判员 张文超代理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石学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