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6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阿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阿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188号原告: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乐清市柳市镇蟾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施中旦。被告:陈阿奎,男,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洞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阿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567元,由原告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慧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金瑶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