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02财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浙江大东吴宇澄实业有限公司、海宁德弘纺织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大东吴宇澄实业有限公司,海宁德弘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财保138号申请人:浙江大东吴宇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练市镇威莱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江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思源,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海宁德弘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硖石街道工人路122号七层717室。法定代表人:郑吉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浙0502财保13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海宁德弘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潘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