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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2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振旭与闫龙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旭,闫龙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2860号原告赵振旭,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被告闫龙翔,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解放路166号中银大厦19层。原告赵振旭与被告闫龙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振旭撤回对被告闫龙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50元,应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刘桂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XX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