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3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支行与韩鹏翔、马晖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支行,韩鹏翔,马晖晖,李春梅,韩利孔,董斌,张绮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3329号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支行,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路与展东路交汇处名都枫景底店。负责人:郭瑞卿,该行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鲜梅,任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韩鹏翔。被告:马晖晖。被告:李春梅。被告:韩利孔。被告:董斌。被告:张绮丽。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支行诉被告韩鹏翔、马晖晖、李春梅、韩利孔、董斌、张绮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支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韩鹏翔、马晖晖、李春梅、韩利孔、董斌、张绮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49元,由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支行负担。审判员 朱雪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焦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