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5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杨小军与新源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军,新源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民初1484号原告:杨小军,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回族,住新疆新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新疆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源县人民医院,地址:新疆新源县。法定代表人:唐小宾,新源县人民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莉,新疆盛业(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能强,男,该院副院长。原告杨小军与被告新源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于2017年7月10日原告杨小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军与被告新源县人民医院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小军负担。审判员 吕迎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唐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