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车芸与戚兆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芸,戚兆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8民初2134号原告:车芸,女,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立田,蒙阴县桃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戚兆然,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原告车芸与被告戚兆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芸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立田,被告戚兆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车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调解或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经济损失(按本金5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9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2015年9月5日归还,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付。被告戚兆然辩称,这笔钱我不还肯定是有理由的,因为这个钱我一分也没花,我当时给秦元庆顶了个名,现在秦元庆死了之后,过了两年原告又起诉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6日,被告戚兆然向原告车芸借款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于2015年9月5日归还。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原告车芸与被告戚兆然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由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车芸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因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的该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戚兆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车芸借款50000元;二、被告戚兆然赔偿原告车芸经济损失(本金5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9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戚兆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珍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石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