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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井小建与贾强、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小建,贾强,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277号申请人井小建,男,1972年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贾强,男,1985年3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杰,男,1982年11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井小建与被执行人贾强、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井小建与被执行人贾强、徐杰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贾强、徐杰偿还申请执行人井小建借款本金及利息240000元,其余款项井小建自愿放弃。由贾强、徐杰2017年7月30日偿还20000元,2017年8月30日偿还30000元,2017年11月30日履行50000元,剩余款项按每季度50000元履行直至履行完毕。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贾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2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明审 判 员  宋志刚助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薛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