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7民初10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0685号原告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裴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告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傅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以被告已全额支付了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小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林丹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