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曲小平、深圳泰强平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达冠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赔偿金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曲小平,深圳泰强平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达冠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21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曲小平,男,汉族,1957年6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作春,陕西纳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泰强平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工业村(深圳动漫园)3栋201-202(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梁定雄,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达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工业村(深圳动漫园)3栋204。法定代表人:梁定雄,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曲小平因与被申请人深圳泰强平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泰强公司)、深圳市达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达冠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赔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0645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曲小平申请再审称:我已经举证证明,我成功完成了2011年泰强新媒体平台和2012年二期泰强新媒体平台,泰强公司和达冠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我年度奖金103.5万港元。梁定雄是泰强公司和达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签署支付协议和支付2011年部分奖金3万港元属于职务行为。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立案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曲小平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泰强公司、达冠公司应否支付曲小平年度奖金港币103.5万元。经查明,曲小平与达冠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要求达冠公司支付奖金理据不足,一、二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正确。曲小平与泰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TQGlobalTtd.的年度奖金为:2011年355000港元,基于成功完成泰强新媒体平台;2012年710000港元,基于成功完成二期泰强新媒体平台,二期的目标和任务由泰强公司董事会决定。曲小平提交了平台测试验收报告、曲小平2012年个人工作总结及后续工作建议,前述证据均为电子邮件打印件,未经公证,且泰强公司不予确认,故二审法院不予采信,并无不当。至于证人蒋某提供的证词,因其系曲小平介绍到泰强公司工作,与曲小平存在利害关系,故二审法院对其证词不予采信,并无不当。曲小平未提供有效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发放奖金条件,故一、二审法院对曲小平要求泰强公司和达冠公司支付年度奖金港币103.5万元的主张不予支持正确,合理合法。曲小平申请再审提交的新证据,均系一、二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并非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不属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新证据,且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故本院不予采纳。至于曲小平主张梁定雄作为泰强公司和达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签署支付协议和支付2011年部分奖金3万港元属于职务行为的问题。支付协议约定泰强公司分期支付曲小平在职期间的年度奖金,落款日期为2013年1月30日,有梁定雄及曲小平的签名。泰强公司未否认协议系梁定雄签署,应认定协议上的签名系梁定雄本人所签。但签署协议时梁定雄并非泰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曲小平未提交证据证明梁定雄受泰强公司委托签署上述协议,亦未提交有效充分的证据证明梁定雄实际控制管理泰强公司及泰强公司事后对协议予以追认,或在清楚知道协议的内容后未予以反对,因此,梁定雄签署的支付协议对泰强公司无法律上的约束力。曲小平要求泰强公司根据协议支付奖金,缺乏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综上,曲小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曲小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立嵘审判员 孙桂宏审判员 洪望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