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3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江门市海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海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海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海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3203号原告:江门市海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程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枝、欧阳翠文,均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海花,女,汉族,1979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原告江门市海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门市海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以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已约定仲裁条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海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海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海花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海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海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门市海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华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绮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