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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树峰与裴小龙、孙永春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峰,裴小龙,孙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案号}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甘0922执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树峰,男,住玉门市。被执行人:裴小龙,男,住瓜州。被执行人:孙永春,男,住瓜州。申请执行人李树峰与被执行人裴小龙、孙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922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案件款81600元,诉讼费920元,执行费1138元,合计83658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扣划了被执行人裴小龙、孙永春的银行存款14556.36和14606元,剩余54495.64元未履行,另外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未执结,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明审判员  贾宏伟审判员  赵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志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