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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民终1608、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宿州润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佩佩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州润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佩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1608、16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宿州润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海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563415840K。法定代表人:穆守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王佩佩,女,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宿州润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佩佩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7287、7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宿州润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宿州润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宿州润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鸿超审 判 员 许劲松审 判 员 张虹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朱珊珊书 记 员 陈明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判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