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2执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东莞市伊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伊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2执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伊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李屋第六工业区兴发南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69478381-1。法定代表人黎庆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经济开发区尧舜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217876-7。法定代表人张继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东莞市伊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已经被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15)休民二初字第000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XX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