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30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揭凤英、陈贤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揭凤英,陈贤金,曾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167号申请执行人揭凤英,女,1954年6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申请执行人陈贤金,男,1954年3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执行人曾银生,男,1969年2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在执行揭凤英、陈贤金与曾银生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曾银生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俊审判员 钟玉梅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