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1行审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团风县国土资源局、团风县贾庙乡大崎山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团风县国土资源局,团风县贾庙乡大崎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21行审48号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团风县团风镇广场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01126613-8。法定代表人:汪劲,局长。被申请人:团风县贾庙乡大崎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漆水平,村主任。2017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12月20日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团土资执罚(2016)26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责令被申请人将非法占用的3224.2平方米的土地在15日内退还给贾庙乡大崎山村民委员会集体;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四层建筑物,建筑面积1796.6平方米;3、处以罚款32242元(按10元/平方米计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团土资执罚(2016)2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团土资执罚(2016)2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可在接到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国土资源局针对该项的申请已逾强制执行申请期,故本院依法不予受理该项申请。对第1项、第3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应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团土资执罚(2016)2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第3项准予强制执行。第1项由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第3项由本院强制执行。二、对该处罚决定第2项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有异议,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赵德明审 判 员  童新睿人民陪审员  杨梦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戴梦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