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杨胜全与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胜全,何成,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杨胜全,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何成,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法定代表人吴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胜全与被执行人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15450元,执行费955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243253元,下剩472197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宁 波代理审判员 谢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郝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