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3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高博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857号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对原告(被告)高博文诉被告(原告)天津市九州紫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17)津0104民初385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津0104民初3857号中第七页三行中予以支持,变更为不予以支持;第七页十二行、十五行中陈鹏飞予以删除;增加判项五为被告天津市九州紫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给付原告高博文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492.54元。代理审判员 魏俊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