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祖康、杭州迪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祖康,杭州迪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祖康,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杭州迪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新青年广场1幢1207室。法定代表人:姚丽敏,执行董事。王祖康与杭州迪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祖康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迪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杭州迪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王祖康案款1709404.72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27825元,执行费23535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祖康如发现被执行人杭州迪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