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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江苏哥伦布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陈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哥伦布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陈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3121号原告:江苏哥伦布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人民路4555号繁花商业中心1幢1406室。负责人:刘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惠,女,198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原告江苏哥伦布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陈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江苏哥伦布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乔宁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姚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