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与被执行人志丹县某某办公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某,志丹县某某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74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女,1989年4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志丹县某某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男,系该办公室主任。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与被执行人志丹县某某办公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1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志丹县某某办公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康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志丹县某某办公室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志丹县某某办公室主动履行了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二倍工资13015元、经济补偿金14385元,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共同到当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执行人办理养老、失业保险参保手续,依法向被执行人志丹县某某办公室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志丹县某某办公室与申请执行人康某某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自行履行,被执行人志丹县某某办公室缴纳了案件执行费300元。至此,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13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1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雪明审判员 米晓梅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亚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