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元金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胡元金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1871号原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雄,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明明,系该公司职员,男,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身份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育才一村80号4楼1号,被告:胡元金,男,汉族,1992年2月24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元金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完毕,故原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东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曾茜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