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瑞珠、李中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瑞珠,李中强,李凤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382号申请执行人黄瑞珠,女,1946年4月23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李中强,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李凤娥,女,1973年8月21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人黄瑞珠和李中强、李凤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12日申请执行,案件标的为2130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浙0902执1941号案件中拍卖了被执行人李凤娥名下芙蓉洲路20号、20-1号不动产,申请人受偿了33509元,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2执382号一案的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俊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