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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方春、张洪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方春,张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474号申请执行人:李方春,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张洪涛,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方春与被执行人张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洪涛在银行的存款118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明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家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