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贵州小祥物流有限公司、林韦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小祥物流有限公司,林韦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297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小祥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花溪区。法定代表人蒋大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韦康,男,1990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本省织金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4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林韦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韦康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小祥物流有限公司代收款492311元及利息(以492311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4342元、执行费735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向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黄小春审 判 员 骆小辉审 判 员 赵俊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代 家 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