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蒙原草业有限公司与韩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蒙原草业有限公司,韩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008号原告:克什克腾旗蒙原草业有限公司,地址克什克腾旗浩来呼热办事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董事长。被告:韩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克什克腾旗蒙原草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克什克腾旗蒙原草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克什克腾旗蒙原草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什克腾旗蒙原草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克什克腾旗蒙原草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张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陈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