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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9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北京翰高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绿河北饮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翰高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绿河北饮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9民初1023号原告:北京翰高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杨宋庄村4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797584196G。法定代表人:兰向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楼惠人,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绿河北饮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李青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599903694K。法定代表人:孙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翰高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绿河北饮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O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翰高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绿河北饮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7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988元,由原告北京翰高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志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苏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