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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满璐对吉林省金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韦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满璐,吉林省金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韦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财保12号申请人:满璐,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回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吉林省金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8号。法定代表人:郝凤波,总经理。被申请人:韦玮,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现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人满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以其名下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前进西街红旗花园小区×××号楼私有房屋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722,782.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满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韦玮名下位于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8号新世纪鸿源广场1幢1单元×××房屋: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138×××号,丘(地)号:4-3/110-3(1846),建筑面积:97.51平方米,分摊土地面积5.00平方米;查封申请人满璐名下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前进西街红旗花园小区6号楼×××号房屋:长房权字第1060038×××号,丘(地)号:4-101/49-3-12,建筑面积196.19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4134.00元,由申请人满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闫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吉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