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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方正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魏石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石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252号移送执行部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魏石光,男,汉族,1981年12月0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会发镇珠河村。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魏石光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黑0124号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魏石光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因魏石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于2017年04月05日将案件移交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魏石光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结果为魏石光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魏石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洪玉审判员  朱振东审判员  张宇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