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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行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丁凤榴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凤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1行初566号起诉人:丁凤榴,男,1943年4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本院于2017年7月6日收到起诉人丁凤榴以江苏省信访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丁凤榴诉称,起诉人因不服连云港市高新区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告知书》,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于2017年1月10日向连云港市信访局申请复核。连云港市信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既不作出复核意见,也不说明原因,侵犯了起诉人合法权益。起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于2017年4月11日向江苏省信访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江苏省信访局制止和纠正连云港市信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并责成连云港市信访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但江苏省信访局一直未予处理,请求法院判决江苏省信访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丁凤榴系因信访事项引起的本次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丁凤榴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丁凤榴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明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