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吴军校与李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校,李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606号原告:吴军校,女,生于1981年10月16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被告:李文斌,男,生于1984年10月2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原告吴军校与被告李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吴军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军校撤回��诉处理。审判员 李云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昕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