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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吴军校与李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校,李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606号原告:吴军校,女,生于1981年10月16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被告:李文斌,男,生于1984年10月2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原告吴军校与被告李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吴军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军校撤回��诉处理。审判员  李云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昕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