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程颖与马辉、秦皇岛市宁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颖,马辉,秦皇岛市宁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236号原告程颖,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马辉,男,汉族,市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秦皇岛市宁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前进路46号。法定代表人李大宁,该公司经理。原告程颖诉被告马辉、秦皇岛市宁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昌黎县人民法院管辖,抚宁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颖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健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