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兰磊与王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兰磊,王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238号申请执行人李兰磊,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营军,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兰磊与被执行人王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浚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王营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李兰磊借款本金12000元,利息550元(已扣除给付的利息1000元),共计12550元;二、驳回原告李兰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兰磊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浚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文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