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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8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杭州百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永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百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永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978号原告:杭州百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临平街道新大地广场B区六层。法定代表人:俞建新,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华江,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系员工。被告:汪永树,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百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永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于当日通知原告杭州百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于同日收到该通知书,但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楼德卫七月十日书记员 盛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