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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钟涛与东营永丰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涛,东营永丰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2292号原告:钟涛,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呼振煜,山东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永章,山东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永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兴路13潍高路立交桥东。法定代表人:曹宝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宏祥,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176号。法定代表人:安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克利,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开铭,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涛与被告东营永丰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须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曲英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