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钟涛与东营永丰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涛,东营永丰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2292号原告:钟涛,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呼振煜,山东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永章,山东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永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兴路13潍高路立交桥东。法定代表人:曹宝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宏祥,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176号。法定代表人:安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克利,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开铭,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涛与被告东营永丰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须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曲英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