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7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望江县档案局、安徽宝葫芦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望江县档案局,安徽宝葫芦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财保50号申请人:望江县档案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政务新区E区,组织机构代码:00313632-5。法定代表人:丁俊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武成,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宝葫芦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湖光路南自主创新产业基地2期12栋,组织机构代码:68811615-8。法定代表人:孙连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望江县档案局因认为被执行人安徽宝葫芦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串通投标、虚增工程款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损失。故申请人望江县档案局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宝葫芦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或者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望江县档案局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保险金额42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宝葫芦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或者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任立新审 判 员 洪振峰人民陪审员 任理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余升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