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4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XXX与山西环宇建筑工程公司XXX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4执117号申请执行人XXX,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忠门镇安柄村旧后亭16号。被执行人XXX法定代表人XXX,任董事长被执行人XXX,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上塘镇经贸村B幢303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XXX与被执行人XX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自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吕民一终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明二0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郝建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