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3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井爱霞、井铁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井爱霞,井铁钢,周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3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井爱霞,女,194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井铁钢,男,195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继玲,女,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再审申请人井爱霞因与被申请人井铁钢、周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7民终2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井爱霞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的基本事实是井铁钢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井爱霞借钱。2011年10月1日借款6万元,2011年12月20日借款20万元,共计26万元,年息2分,写有借条,约定一年之内还清。井铁钢2012年10月10日付给井爱霞26万元一年的利息5.2万元,26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20万元借款及利息由井铁钢一人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由二被申请人共同偿还不正确。二审法院法官通过分析欠条改动日期,银行取款单据、金额、借款交付方式等因素主观推断20万元借款的时间发生在2012年12月20日缺乏证据支持,违背了法院审理案件以证据为根据的审判原则。20万元借款的发生时间在2011年12月20日,二被申请人当时还是夫妻,应当对此债务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二被申请人于2012年11月9日协议离婚,申请人对此并不知情,要知道井铁钢将所有房产、财产全部转移到妻子周继玲名下,井铁钢背着债务净身出户,申请人不可能再借给井铁钢20万元。三,二人离婚协议将绝大部分财产分给周继玲,该离婚协议显然不公,明显是恶意逃避债务。另外,借款6万元借条上的个人记录不受法律保护,原审法官用“正好”二字判案没有法律依据。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还欠申请人2万元没有证据,即没有欠条也没有借条,被申请人井铁钢让申请人用他的银行卡支出5.2万元时,井铁钢的银行卡上还有2万余元,完全有能力把6万元借款连本带息一次性付清,而且6万元的借条仍在申请人手里。申请人还欠案外人2万元才是事实。综上,请求撤销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7民终2166号民事判决,改判二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6万元,并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20万元借款的发生时间,井爱霞称2012年12月10日借给井钢铁20万元,井钢铁写借条时把日期错写为2011年12月10日,但借款人井钢铁在本案第一次一审和二审庭审陈述20万元的借款发生在2012年,本案发还重审后,井钢铁因病未参加重审后的庭审。根据本案多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提供的相关证据对20万元借款出借时间的判断,认定井爱霞与井钢铁20万元借款的发生时间为2012年12月10日更为合理。除二审法院分析认定的理由外还有如下几点:第一,借款的交付方式,井爱霞称20万元借款是井钢铁开车,与井爱霞一起从银行取的款,但井钢铁称20万元借款是在其母亲处给付;第二,本案中20万元的借条主文部分的时间修改前为2002年12月20日,落款处的时间为2012年12月20日,后来两个年份中的“02”、“12”又被黑碳素笔描成“11”。据一般的书写习惯,借条上同时写错日期的情况较为少见,且一般情况下误写年份容易写成上一年,而不是误写为下一年。第三,井爱霞称其发现井钢铁写错了年份,另拿一支笔让井钢铁重新写欠条,但井钢铁没有重写,而是用井爱霞拿的笔在原欠条上做了修改。井钢铁称欠条上的黑碳素笔字迹不是其所写的,日期也不是其改动的。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中年份书写错误会导致利息的起算时间提前或延后,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年份发生错误一般双方都会重写欠条,井爱霞陈述井钢铁拒绝重写欠条的可能性较小。第四,原一审过程中,一审法院向井爱霞和井钢铁释明,欠条的书写年份可以进行司法鉴定,但双方均未提出。第五,在井钢铁2011年10月1日所打的60000元的欠条上,有井爱霞书写的“10月10收52000,欠20000”的内容,井爱霞称52000元是二笔借款26万元一年的利息,但如果52000元是两笔借款26万元的利息,那后面标注的应该是两笔借款总的欠款数额,而“欠20000”明显不是两笔借款总共的欠款数额。综上,二审法院根据各方的陈述和相关的证据综合分析认定20万元借款的时间在井钢铁与周继玲离婚之后,并无不当。关于第一笔6万元借款欠款数额的认定,二审法院根据井爱霞书写的“10月10收52000,欠20000”,分析认定第一笔借款已经归还本息52000元,尚欠本金20000元,符合常理,并无不当。综上,井爱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井爱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艳辉审 判 员 吴晓慧审 判 员 吴 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申 毅书 记 员 张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