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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与孙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孙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民初7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20-1号。负责人:吕茂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新峰、朱晶,公司员工。被告:孙康,男,1989年6月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与被告孙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新峰、朱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业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5997.89元(截止2016年7月25日,本金4995元,利息706.72元,滞纳金291.17元)及至全部还清日的应付利息、罚息。2、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1日,被告向我行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并通过审理后发卡,卡号62×××90。被告贷记卡逾期后,我行多次进行催收,截止2016年7月25日,共欠本金4995元,利息706.72元,滞纳金291.17元。为维护国家信贷资产安全,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孙康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认为,被告孙康向原告农业银行申领金穗信用卡,双方之间形成信用卡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金穗信用卡章程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孙康持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农业银行要求被告孙康给付借款本息5997.89元(截止2016年7月25日,本金4995元,利息706.72元,滞纳金291.17元)及至全部还清日的应付利息、罚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康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应诉,也不作答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支付借款本金4995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7月25日,利息706.72元,滞纳金291.17元;自2016年7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信用卡章程约定的标准和方式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8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在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王明才人民陪审员  朱国跃人民陪审员  王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莉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