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3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田专专、田小专与李占荣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专专,田小专,李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3执97号申请执行人田专专(曾用名田转转),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申请执行人田小专(曾用名田小转),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李占荣,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专专、田小专与被执行人李占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宁0423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李占荣应付田专专、田小专劳务费2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5元,李占荣至今未付。经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查明李占荣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田专专、田小专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凯审判员 温振和审判员 张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宏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