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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丛法执字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武某某、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丛法执字71号申请执行人武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道方审判员  王 然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