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孔令建、许蓬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令建,许蓬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财保50号申请人:孔令建,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申请人:许蓬朋,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人孔令建与被申请人许蓬朋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许蓬朋驾驶的皖S×××××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孔令建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许蓬朋驾驶的皖S×××××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兴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宣洪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