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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田凤珍与中山市罗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凤珍,中山市罗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801号原告:田凤珍,女,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中山市罗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浪网村浪网大道348号B区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04214438Y。法定代表人:罗强。原告田凤珍与被告中山市罗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氏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凤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氏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凤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罗氏公司支付工资2015年4月至同年8月工资共计3135元、2015年9月工资4560元、2015年10月至同年12月工资共计1425元,合计912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至同年12月期间,田凤珍在罗氏公司承包的御创名都项目工地搬砖,负责把砖装在车上运往御创名都工地后再把砖搬下来摆放整齐。但御创名都自2015年12月份停工到现在,罗氏公司至今分文未付。原告田凤珍对其主张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机读档案资料;2.中劳人仲不字[2016]249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3.中山市罗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御创名都项目工地(工人工资)2张。因被告罗氏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证据等诉讼材料通知其到庭应诉、答辩、质证。公告期满被告罗氏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公告期间六十天,不计入审理期间。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罗氏公司聘请了田凤珍、田孝磊、尹卢英、任如兵、任鄄鑫等5人在御创名都项目工地装卸砖,但是未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卸一车砖60元、装一车砖55元,每个月发放一次工资。庭审中,田凤珍称当时在御创名都项目工地的A区、B区都工作过,所以于2016年11月30日同罗氏公司分两次进行对账,在A区做了7695元,在B区做了1425元,合计9120元。后来罗氏公司又称等项目完成后再支付工资,但是直到2015年12月,罗氏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2016年12月20日,田凤珍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6年12月26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劳人仲不字[2016]2498号),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田凤珍不服前述通知书,遂于2017年1月11日起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另查,田凤珍提供的“中山市罗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御创名都项目工资(工人工资)”显示,田凤珍2015年4月至同年12月的装砖费及卸砖费为1425元、7695元,“中山市罗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御创名都工程负责人同意支付以上五人工人工资”处显示有罗强签名。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田凤珍主张罗氏公司拖欠其工资报酬,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证实其主张。故本院认定罗氏公司拖欠田凤珍劳动报酬9120元的事实,判令罗氏公司向田凤珍支付劳动报酬912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市罗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田凤珍支付劳动报酬912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田凤珍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罗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山市罗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田凤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迟玖审 判 员  陈春华人民陪审员  周观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叶丽敏姚志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