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2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胡晓林、李晓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晓林,李晓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28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晓林,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天津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元,天津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琳,女,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上诉人胡晓林因与被上诉人李晓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48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482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回上诉人胡晓林。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 珊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