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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2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胡晓林、李晓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晓林,李晓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28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晓林,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天津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元,天津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琳,女,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上诉人胡晓林因与被上诉人李晓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48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482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回上诉人胡晓林。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 珊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