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给古拉其申请执行巴日哈杂瓦达、其其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给古拉其,巴日哈杂瓦达,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42号申请执行人:刘给古拉其,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巴日哈杂瓦达,女,1956年2月1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其其格,女,1980年8月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42号刘给古拉其申请执行巴日哈杂瓦达、其其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7民初8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巴日哈杂瓦达、其其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标的款10000元将从被执行人巴日哈杂瓦达的2017年禁牧补贴款中扣留,申请执行人刘给古拉其同意该履行方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