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3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学刚与李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刚,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932号原告:李学刚,男,1952年5月11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彪,新沂市高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平,女,1972年6月6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李学刚与被告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李学刚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学刚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李学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