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民初26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欧瑞传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海红、张斌华、台州名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解封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瑞传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黄海红,张斌华,台州名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2627号之一申请人:欧瑞传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海光。被申请人:黄海红。被申请人:张斌华。被申请人:台州名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海红。欧瑞传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海红、张斌华、台州名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鲁0691民初262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台州名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400000元。欧瑞传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台州名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汪田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姜彭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