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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民初26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欧瑞传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海红、张斌华、台州名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解封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瑞传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黄海红,张斌华,台州名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2627号之一申请人:欧瑞传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海光。被申请人:黄海红。被申请人:张斌华。被申请人:台州名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海红。欧瑞传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海红、张斌华、台州名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鲁0691民初262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台州名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400000元。欧瑞传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台州名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汪田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姜彭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