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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会兰与古卫波、王小红、古万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兰,古卫波,王小红,古万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30民初937号原告:王会兰,女,1968年3月2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古学亮,男,1966年7月27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系王会兰丈夫。被告:古卫波,男,1983年3月3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被告:王小红,女,1985年2月26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系古卫波之妻。被告:古万海,男,1955年12月25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系古卫波之父。原告王会兰与被告古卫波、王小红、古万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俊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会兰、被告古卫波、王小红、古万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3月29日早上8时许,因邻居建房导致我门口有很多垃圾,我清理后将垃圾倒在我组的空场地,被告古万海见状有意挑事和我发生争吵,这时被告王小红过来不问青红皂白用拳头就朝我胸部打,被告古卫波拿一把铁锹朝我头部猛打,古万海也趁机用拳头朝我身上乱打,致我受伤,经诊断:我闭合性颅脑损伤,头部血肿,左眼挫伤,左眼高度近视病变,经住院和医生建议外出治疗,至今仍有脑外伤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经鉴定我的损伤构成人体轻微伤,三被告的行为给我造成的损失有:医药费6993元、误工费1920元、护理费19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72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301元,以上共计13574元。被告至今未付分文,现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致伤我损失共计13574元。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芮城县公安局行罚决字(2017)000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2、原告王会兰照片4张,证明其受伤情况。3、芮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芮)公(司法)鉴(损伤)字(2017)035号检验鉴定文书一份,证明原告王会兰头部所受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4、风陵渡开发区人民医院病历及入院证、出院证各一份。5、风陵渡开发区人民医院诊断治疗建议书两份。6、风陵渡开发区中心医院2017年3月31日收费票据一张,证明原告在该院做CT检查花费258元。7、风陵渡开发区人民医院2017年4月15日的收费票据及2017年3月29日的收据各一张。8、运城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三张。9、山西丰泽酒店发票一张,证明原告王会兰花去住宿费140元整。10、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三张。11、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处方笺一份、检查通知单两份和门诊病历一份。12、西安徽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票一张。13、2017年4月15日和2017年5月12日的百姓乐大药房有限公司风陵渡销售清单两份。14、山西省风陵渡开发区人民医院2017年5月1日的门诊收费票据两张。15、2017年6月12日百姓乐大药房有限公司风陵渡销售清单及2016年6月22日的山西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各一张。被告古卫波辩称,原告纯属胡说,2017年3月29日早上我从家出来看见我爸古万海和王会兰不知道为什么在吵架,听他们在说是王会兰把垃圾倒在我爸脚下,我到场把我爸挡住,王会兰也往她家跑,边跑边骂。这时我妻子抱着孩子从家里出来,问为什么骂架,原告就用铁锹准备打我妻子,我看见后就用我的铁锹去挡王会兰的铁锨,在阻挡时我的铁锨就拍到了王会兰头上。被告王小红辩称,我在家听见有人吵架,就抱着孩子从家里出来,当时看见王会兰用左手在击打我公公胸部,为此我就和王会兰理论,原告王会兰却用铁锨准备打我。被告古万海辩称,我在场里刮椽时,王会兰把垃圾倒在我脚底下,为此我俩发生争吵。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会兰与三被告系邻居关系,2017年3月29日早上8时许,原告王会兰因倒垃圾与被告古万海、被告王小红发生争吵,被告古卫波见原告王会兰用铁锨与其妻子即被告王小红发生厮打,便用手中正在干活的铁锨朝原告王会兰头部拍了一下,致王会兰头部受伤。于2017年3月29日入住风陵渡开发区人民医院,住院期间于3月31日在风陵渡开发区中心医院做CT检查花费258元。王会兰的伤情经风陵渡开发区人民医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血肿,左眼挫伤,左眼高度近视病变。4月12日经该院诊断建议:住院治疗,4月13日原告王会兰出院。出院医嘱:建议上一级医院进一步治疗。2017年4月21日王会兰头部所受损伤经芮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王会兰在风陵渡开发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做CT检查花费120元,住院医疗费为827元,经主治医生建议原告分别于4月1日和4月6日到运城市中心医院检查花费608元,住宿花费140元,在西安市西京医院门诊检查花费31元,住宿花费161元。从西安返回后分别于4月15日和5月12日两次从风陵渡百姓乐大药房购药花费333元,于5月1日在风陵渡开发区人民医院输液、购药花费55元。该案受理后,原告王会兰于6月12日在风陵渡百姓大药房购药花费333元,在风陵渡中心医院检查花费15元。2017年5月9日,被告古卫波因故意伤害行为被芮城县公安局依法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收缴铁锨一把的行政处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古万海、王小红为琐事发生争吵并发生厮打,在被告古卫波见状后没有冷静、理智的处理解决纠纷,而是用铁锨拍打原告将原告致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对原告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古卫波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古万海、王小红虽与原告发生口角甚至厮打,但原告的伤害并非该二被告行为所致,对原告要求被告古万海、王小兰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请求的医疗费包括住院治疗费、医生建议外出检查、购药费用均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误工费和护理费均按照当地实际行情每天5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按30元计算;对于交通费,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但因外出看病而产生的交通费实际存在,结合实际情况运城两次西安一次共500元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住宿费以实际支出的数额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营养费因无需要营养补充的事由发生,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只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古卫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会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5201元;二、驳回原告王会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会兰负担154元,被告古卫波负担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俊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曹春霞 搜索“”